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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代理!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條件、材料獎勵
安徽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代理!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條件、材料獎勵及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內容,合肥市
、黃山市 、蕪湖市、馬鞍山、安慶市、淮南市、阜陽市、淮北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想申報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項目的企業有不明白的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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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補助:
對安徽省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合肥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補貼
包河區: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
高新區: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項目、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新引進的工業設計中心總部,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認定的省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服務型制造示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信息消費示范項目、服務業集聚區、特色商業街區,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肥東縣:對當年新認定為安徽工業精品、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級品牌示范企業、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市級品牌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30萬元、3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長豐縣:對新認定國家級及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
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條件:
申報示范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具有安徽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且持續經營時間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報通知下發時間計算);
(二)企業具有市級以上(含市級)認定技術中心;
(三)企業近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行為;
(4)環保安全事件;
(5)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6)其他違法行為。
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行業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地方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二)具有持續研發投入和創新能力。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企業每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并與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三)具有行業示范引領作用和自主品牌。對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已形成企業自有品牌,并在市場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利潤率逐年增加,新產品產值率保持在30%以上?,F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皖經信科技〔2014〕13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積極創建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我省境內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顯著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第四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負責全省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協調互動工作機制。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負責本區域示范企業的組織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示范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具有安徽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且持續經營時間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報通知下發時間計算);
(二)企業具有市級以上(含市級)認定技術中心;
(三)企業近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4)環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責任事故;(6)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行業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地方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二)具有持續研發投入和創新能力。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企業每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并與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三)具有行業示范引領作用和自主品牌。對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已形成企業自有品牌,并在市場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利潤率逐年增加,新產品產值率保持在30%以上?,F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企業向其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行文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省財政廳。
央企、省屬企業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推薦上報。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見附件);
2.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3. 工業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B107-1)、工業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B107-2);
4.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或受理(公示)證明、省級以上(含省級)新產品鑒定證書、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科技進步獎、技術創新成果應用證明、其他技術創新及品牌類認定證明;
5. 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1式3份及電子版。
第九條 評審與公布結果
(一)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按照《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 )對企業申報材料組織審查、評審,并對評審結果等進行綜合審查,必要時組織實地考核,提出審核意見,初步擬定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
(二)將入圍企業征詢環保、安全、稅務、工商、質監、食藥、海關等部門意見,并在省經信委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及評價情況將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其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省經信委。
省屬企業通過其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省經信委。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對國家和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在安排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項目等專項資金時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有關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對認定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制定相關獎勵等政策。
第十四條 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原則上從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中產生。
第十五條 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每年集中認定和授牌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組織認定和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評價,合格的予以確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發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條 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經信委,同時抄報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已經認定的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除撤銷稱號、摘牌外,暫停其所在市(直管縣)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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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示范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具有安徽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且持續經營時間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報通知下發時間計算);
(二)企業具有市級以上(含市級)認定技術中心;
(三)企業近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行為;
(4)環保安全事件;
(5)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6)其他違法行為。
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行業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地方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二)具有持續研發投入和創新能力。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企業每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并與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三)具有行業示范引領作用和自主品牌。對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已形成企業自有品牌,并在市場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利潤率逐年增加,新產品產值率保持在30%以上?,F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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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經信科技〔2014〕13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積極創建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我省境內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顯著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第四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負責全省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協調互動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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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示范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具有安徽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且持續經營時間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報通知下發時間計算);
(二)企業具有市級以上(含市級)認定技術中心;
(三)企業近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4)環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責任事故;(6)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行業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地方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二)具有持續研發投入和創新能力。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企業每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并與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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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利潤率逐年增加,新產品產值率保持在30%以上?,F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企業向其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行文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省財政廳。
央企、省屬企業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推薦上報。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見附件);
2.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3. 工業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B107-1)、工業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B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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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及評價情況將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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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屬企業通過其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省經信委。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對國家和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在安排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項目等專項資金時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有關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對認定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制定相關獎勵等政策。
第十四條 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原則上從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中產生。
第十五條 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每年集中認定和授牌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組織認定和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評價,合格的予以確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發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條 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經信委,同時抄報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已經認定的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除撤銷稱號、摘牌外,暫停其所在市(直管縣)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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